甘肃省律师协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由甘肃省律师组成的社会团体,受甘肃省司法厅的指导和监督,对甘肃省律师队伍实施行业自律管理。甘肃省律师协会成立于1984年,经甘肃省民政厅登记注册,截至2016年有团体会员335家,个人会员31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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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将车停放在小区公共区域内物业收取的停车费应归业主共有-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斌文

2020-09-15

【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小区业主,最近刚买了一辆小轿车,停放在自家小区住宅楼前空地。出入小区时物业让其交纳停车费,李某以小车停放在小区公共区域内物业无权收取停车费为由,多次与物业发生争执,前来咨询。那么,业主把车停进自家小区公共区域,小区物业该不该收取停车费?收取的停车费归谁所有?

【法条链接】

1.《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律师说法】

如何判断小区公共区域停车位是否属于业主共用,关键要看小区报建的规划图,如果停车位系小区报建时就规划好的,则该停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如果停车位是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公共区域、道路、绿地(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改造而成的,则该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本案中,李某所在小区系上世纪末建设,没有规划地面停车位,为了缓解停车难问题,物业与业主大会协商,将小区内公共区域、道路、绿地改造为停车位,有权向车主收取停车费。李某作为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开停车费收支账目,并要求物业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将剩余停车费归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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