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案例:
朱某与吕某1系夫妻,二人共生育子女四人,即吕某、朱某3、朱某2、朱某1。吕某1于2011年12月8日去世,朱某于2017年5月25日去世。
朱某、吕某1生前自朱某工作单位购买了北京市西城区×街×号甲×区×楼×门×层×号房屋(建筑面积154.04平方米),该房屋登记在朱某名下,系朱某与吕某1之夫妻共同财产。2007年9月30日,朱某书写《我们的遗嘱》;之后,2007年10月10日《我们的遗嘱》以及落款日期为2008年1月10日的《补充遗嘱》均为打印遗嘱,二人均签字,这两份打印遗嘱都有见证人签字。另两份《我们的遗嘱》内容基本一致即“在北京×街×号大院干休所×号楼×室住房(共计140平方米),2002全面装修,装修费用共计二十万元,二女儿吕某出资十五万元。据此,房屋产权(占有、使用和处分权)由吕某继承。购房价两万五千元由子女四人均分,钱由吕某出。”朱某1不同意由吕某继承该房屋,为此,吕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按遗嘱判令吕某继承该房屋。
法院审理后判决:登记在被继承人朱某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街×号甲×区×楼×门×层×号房屋归吕某继承。
律师解读:有关打印遗嘱的效力,在以往的审理中,法院要结合打印遗嘱产生的经过、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以及其他继承人的意见,根据证据体现的情况,按“自书遗嘱”予以处理;或认定该遗嘱不符合法定遗嘱形式而认定打印遗嘱无效。这样,一方面增加诉讼参与人举证难度,另一方面导致大量涉案打印遗嘱被认定无效,被继承人的意愿无法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增加打印遗嘱,对打印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规范,明确了其法律效力,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时代发展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