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个人通过银行贷款引发的诉讼越来越多,作为保证人,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案例:
2016年8月3日,邮政银行与王某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银行向王某发放贷款400000元,贷款额度存续期最长为48个月,额度存续期内的前24个月为额度支用期,借款人可以申请支用借款,额度内单笔支用借款最长期限为24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35%,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合同约定逾期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若借款人违约,则银行有权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并可提前收回已经发放贷款的本息并要求支付费用,同时贷款人可要求保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所欠的全部债务。合同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由王某承担的事宜也做了约定。
当日,银行与马某、苏某分别签订了《小额贷款保证合同》,约定由马某、苏某为王某的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合同约定保证人为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银行履行了发放借款的义务,但王某未能按期偿付借款本息,作为保证人的马某、苏某也未尽到其应尽的保证责任。
《民法典》适用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即若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自己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债权人可以只向借款人要求偿还借款,也可以只向保证人要求偿还借款人所欠的借款,且当借款人无力偿还时,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名下的财产。
案件处理结果:
本案经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王某偿还拖欠的银行借款本息及律师费共计466070.6元,保证人马某、苏某对借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借款人及保证人均未在履行期限内偿还该笔费用,故银行将借款人王某及保证人马某、苏某均列为被执行人,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结语:作为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建议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否则,保证人将要承担以自己的财产偿还借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