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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XXX投资有限公司诉甘肃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白旭川

发布时间: 2020年09月04日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关键词:逾期付款需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简介:原告甘肃XXX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约定被告以滚动结算的方式从原告处购买砂石料,原告为被告提供砂石料后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共计采购原告方910899.5元的砂石料,经过原告几番催讨,被告陆续向原告偿还了部分砂石料款,截止2018年9月17日仍欠付原告砂石料款594515元。在剩余货款催讨无果的情况下,原告遂于2019年9月26日诉至法院。

民法典适用条文: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其他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案件处理结果:被告甘肃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甘肃XXX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砂石料货款本金594515元,并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5014元、保全费3730元由被告甘肃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分析及意见: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虽然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订立合同时原告甘肃XXX投资有限公司即可以预见其享有的预期利益,因被告甘肃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违约行为,从而导致原告甘肃XXX投资有限公司并未得到该预期利益,对此被告甘肃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除需要履行付款义务外还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