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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留抵退税的风险防控

发布时间: 2022年03月21日 来源: 作者:刘兵 梁静雲 点击量: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综合考虑为企业提供现金流支持、促进就业消费投资,大力改进因增值税税制设计类似于先缴后退的留抵退税制度,今年对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重点支持制造业,全面解决制造业、科研和技术服务、生态环保、电力燃气、交通运输等行业留抵退税问题。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显著加大,以有力提振市场信心。预计全年退税减税约2.5万亿元,其中留抵退税约1.5万亿元,退税资金全部直达企业。

一、留抵税额的形成

留抵退税就是把增值税期末未抵扣完的税额退还给纳税人。增值税实行链条抵扣机制,以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其中,销项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是指购进原材料等所负担的增值税额。当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会形成留抵税额。留抵税额主要是纳税人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在时间上不一致造成的,如集中采购原材料和存货,尚未全部实现销售;投资期间有大量投入却没有收入;在多档税率并存的情况下,销售适用税率低于进项适用税率,造成税率倒挂,也会形成留抵税额。

二、留抵退税制度

在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对于留抵税额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允许纳税人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申请当期退还同时设置较为严格的退税条件,如留抵税额必须达到一定数额;另一种是每年或一段时期内只能申请一次退税且只允许特定行业申请退税等。

我国从2011年开始探索增值税留抵退税,先后几年分别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外购(含进口,下同)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大型客运飞机及发动机的研制,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等企业或项目形成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予以退还。直到2019年我国逐步建立了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制度,对全行业符合条件下的纳税人予以按比例返还增量留抵税额。再到今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优化征缴退流程,对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把纳税人今后才可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提前返还。从部分行业到全行业,从按比例退增量留抵税额到全额退增量留抵税额,从增量留抵退税到存量与增量留抵全额退还。在经济下行压力影响下,通过提前返还尚未抵扣的税款,增加企业现金流,缓解资金回笼压力,提升企业发展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消费投资,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

三、我国留抵退税的政策依据

2019年4月1日实施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取消了行业限制,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允许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019年6月1日实施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的留抵退税的条件由一般企业的“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五十万元”的条件变为“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同时应退税额计算取消了60%的限制。

2021年4月1日实施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将运输设备、电气机械、仪器仪表、医药、化学纤维等制造业企业纳入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范围,实行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通过多年的实践经验,在对现行经济及地方财政分析后,最终在2022年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大力度返还增值税留抵税额,考虑到政策落实到位的需要,相信在近期就会有新的公告发布。

四、留抵退税的法律风险防控

(一)误用相斥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现行所有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均有一点,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现实中有部分纳税人不了解税收优惠政策间相斥关系,或在当下只能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但在后期开展了新业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时,又适用了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收优惠政策,导致多重享受相斥税收优惠,由此引发风险,可能造成补缴税款、滞纳金甚至被处罚款的后果。

针对此种情况,建议企业聘请税务合规专业人员、专业会计人员、对企业业务、财务、税务进行梳理,完善各项制度,并对适用的会计结算规则、税务优惠政策享受情况等登记备案,以便查询,并在政策出现变动时及时更新,选择最优适用方案。

(二)进项构成比例计算错误,导致多退

我国现行留抵退税的规定在适用中均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增值税专用发票[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计算公式中,分子部分为列举式,即已抵扣但未列举的进项税额只能计算在分母部分,在分子部分不予计入。如电子通行费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等,申请享受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在申报过程中,应将该部分发票从分子中剔除计算。然后再根据是一般行业还是先进制造业确定是按60%申请退税还是100%申请退税。

(三)未及时调整账务,引发风险

2021年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JX市税务局作出J税稽罚〔2021〕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JX科顿电子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认定的违法事实是:JX科顿电子有限公司与Z省芯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签订固定资产转让协议,把Z省芯钥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固定资产转让给JX科顿电子有限公司,涉及价款48604182.07元,税额6318543.76元,价税合计54922725.83元,于当日作相应账务处理,借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2020年底,JX科顿电子有限公司与Z省芯钥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设备转让协议,以资金短缺,无法支付原合约设备采购款为理由,对2020年11月30从Z省芯钥科技有限公司买入的设备退回。JX科顿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在记字第143号记账凭证中将上述2020年11月30日账务记录作红冲,“库存商品”科目借方发生额-48604182.07元,“应付账款”科目贷方发生额-48604182.07元,未对会计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作红冲。

JX科顿电子有限公司2020年11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显示,当期销项税额9462.02元,进项税额6340940.91元(包括上述向Z省芯钥科技有限公司购入固定资产涉及的进项税额6318543.76元),上期留抵税额324451.38元,期末留抵税额6655930.27元。2020年12月,申请并收到退还增量留抵税款6227436.74元。

因此,稽查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第五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JX科顿电子有限公司已退税款进行追缴,并给予相应处罚。

可见,在交易未完成或出现变动时,应及时对账务进行调整,并关注留抵税额情况。此外,收到留抵退税的企业需要在收到退税款当月,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并调整相应的账务记载,与留抵退税相应的附加税费也相应递减。

增值税留抵退税是国家为鼓励创新、提升市场活力、为企业纾困而实施的举措,是将静置的留抵税额转化为真金白银、转化为生产力的良策。但是纳税人在选择适用时,应综合分析企业现状及发展方向,多方考量后再确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在提起留抵退税申请前,先进行合规检查,及时更正、清理税务风险,以确保申请时符合条件以便及时获得退税。

[1] 该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