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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执业律师的参会感悟

发布时间: 2016年10月09日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参加第八届西部律师论坛暨甘肃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有感

周金平

  第八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由甘肃省律师协会承办,西部十五省、市、自治区律师协会主办于2016年9月22日、23日在金城兰州成功举行。本次论坛的主题为“面向‘一带一路’的律师法律服务”。借此契机,省律协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我作为省律协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有幸参加了本次会议及论坛,感触良多。现就参会的心得体会归纳如下,仅供参考:

  一、甘肃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

  本次会议于2016年9月21日至23日在兰州市西北宾馆迎宾楼、甘肃国际会议中心兰州厅举行。会议首日在兰州市西北宾馆迎宾楼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由委员会主任赵庆华主持,省律协分管副会长赵耀、省律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参加。会议主要就本专业委员会的事项进行了讨论并对参加第八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的事项做出了安排,后两日参加第八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主论坛及分论坛的学习、探讨。

  会议开始前,赵耀副会长代表省律协为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召开致贺词,并要求专委会各委员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响应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及政府购买有偿法律服务等制度。强化专业研究,细化服务领域,着眼大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为政府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依法办事,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其后,赵庆华主任主持学习了中办、国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林磊委员向全体委员分享了参加国家律师学院“政府法律顾问能力建设高级研修班”学习的心得体会;讨论了《甘肃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就我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现状、困难及如何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等问题进行研讨;讨论制定了今年四季度省律协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及2017年工作规划。

  最后,赵庆华主任做了总结发言,要求各位委员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识到律师在推行法治政府进程中的重要作用,要打开思路,要有全局意识;要有责任感、荣誉感,加强自身业务研究,必要时可以建立专业研究小组,就政府法律服务的某一领域深入研究,做专家型律师,为政府提供更优质的服务;要讲纪律,讲奉献,为全省律师开拓政府法律顾问市场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参加本次会议及论坛后的思考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这次会议将依法治国理政推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这也要求为政府服务的律师必须具备更强的专业能力,也为律师打开了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广阔空间。

  通过参加省律协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及第八届西部律师论坛,使我受益匪浅,也感触良多。我认为,推行法治政府,可从以下方面着手,多措并举:

  1、要做到依法行政,必须先梳理、制定规范性行政管理文件,弥补立法上的先天不足。

  行政管理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关系到人民大众的贴身利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又不可能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其先天的滞后性在具体的行政管理中尤为突出。因此,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授权的权限范围内、在不与上位法冲突的情况下要对现有的规范性行政管理文件进行梳理,废止超越权限制定的、不合理的、或与上位法冲突的规范性行政管理文件,并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以弥补立法上的这种先天不足。从而将所有的行政管理活动纳入到法律的框架,只有这样,也才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2、对行政执法案件进行评查,通过评查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合理性,进一步检验现行规范性行政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

  行政执法直接涉及到执法对象的直接利益,也是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通过对以往行政执法案件的评查,尤其是因此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信访的案件,查找其中的不足,总结经验教训。同时,也进一步检验现行规范性行政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对其中不能适应行政管理需要的及时依据法定程序做出修订、修改或废止。

  3、依法积极接待处理信访案件,引导信访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信访案件一般都是矛盾较为尖锐的案件,而且其中有些是群体性的信访,如果接待处理不当就有可能激化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也有损政府执政为民的公众形象。但同时又有一部分信访者利用政府维稳的心态而“闹访”。因此,对于信访案件,要找准矛盾的焦点,从根源上分清案件性质,如果是政府部门不履行或不当履行职责,要积极协调责任部门处理;如果是属于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案件,积极引导信访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不能干预司法,要遵循权责明确、权责法定原则;而对于“闹访”者,在多角度、多途径进行了充分的说明以后,如果继续“闹访”,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影响到行政机关的工作,必要时可以启动行政执法或刑事司法程序,以维护政府公正、公平的公众形象。同时,可将信访案件分为一般性的信访案件、突发紧急案件(如自然灾害、特别重大的安全事故等)、复杂疑难信访案件三类,对于第一类可由政府公职律师参与解答,对于第二类、第三类信访案件,必要时可聘请社会律师与公职律师组成律师团或小组进行处理,避免事态扩大。

  4、依法行权,明确职责权限。

  在政府各行政机关建立行权手册,明确各机构的职能、权限、行权程序及责任,具体到每一个岗位,逐步做到将权力规制到法律的框架内,权责明确,依法行权。从而从根源上减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案件,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5、积极采用多种方式解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纠纷,但解决纠纷的途径并不限于此,要拓宽解决纠纷的途径,避免被动应诉,要积极应对,找准纠纷的焦点,在合理、合法、高效的前提下采用多种方式解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6、指导村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将村委会引导至依法治村轨道。

  近年来,随着国家各项惠农政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政策的推行以及征地拆迁,农村的生活、居住、经济等有了很大的改善。然而,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有很多村民委员会的管理处于一种无序状态,也滋生了很多的贪腐事件的发生。而一个贪腐事件的发生就有可能引发群众集体性的上访事件,是社会稳定的巨大隐患。

  由于我国2010年公布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该法只是对村委会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当发生具体纠纷时,缺乏可操作性,纠纷双方诉至人民法院,但人民法院在判决有时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形而无法做出判决,最终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

  因此,要积极引导、指导村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将村委会引导至依法治村轨道,使村委会实现依法治村。同时,村规民约也可以作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补充,为法院的判决提供合法依据,从而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

甘肃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周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