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定位•新思路----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与刑事辩护(下半场)
文/田凯程律师 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
2016年9月22日下午16:10在第三分论坛会场进行了下半场论坛,下半场由北京律师常铮主持。分论坛三下半场首先由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律师进行了演讲,李贵方律师的演讲主题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适用》,李贵方律师从七个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有依据的;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现行法律的幅度内进行的;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我国刑法内的所有犯罪;四、针对侦查机关来说,认罪认罚的案件依然要收集证据;五、认罪认罚制度允许犯罪嫌疑人反悔;六、认罪认罚制度是坦白从宽制度的具体落实;七、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比较低,是可以考虑变更强制措施的。李贵方律师还谈了认罪认罚的基本要求: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对自己的罪行表示认罪;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谅解或者和解;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接受检察机关对罪行的认定,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四、犯罪嫌疑人要和检察机关签订一个具结的文书;五、法院在法律的幅度内进行处理。
在李贵方律师演讲之后,主持人介绍了四位特邀嘉宾: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的林建才律师、内蒙古伊敏律师事务所的谢飞主任、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的肖志军律师、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武广韬。
首先由林建才律师发言,林律师提出认罪认罚制度与和解制度和控辩交易制度的关系;谢飞律师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使我们的刑事诉讼制度更加理性,给律师辩护空间拓展了更大的空间;肖志军律师提出要分别看待认罪是对犯罪事实的认定,认罚是对刑事处罚的认可,在这个基础上执行从宽制度,而且要平等的适用从宽制度;武广韬副会长提出了三个观点:一、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是一定要熟悉法律、熟悉个案;二、提高律师的服务意识,体现和发挥律师的职能;三、律师要全程参与,保障犯罪嫌疑人在每个环节的权益不受侵害。
在嘉宾分享完毕后,五位嘉宾与参会人员进行了互动环节,最后主持人进行了总结性的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