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余某是一名粤菜厨师,2001年起供职于某大酒店餐饮部担任厨师长。最近两年,他对酒店非常不满,因为酒店一直不给他交社会保险,加班工资也时常不发,他感觉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2008年6月,在提了几次意见酒店都置之不理后,余某一怒之下交了离职申请书,决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8年12月,余某到一家信息咨询中心咨询,自称是律师的周某当场承诺,能帮他要到二三十万。而且只要先交2000元基本代理费,就能“包赢”,万一输了,律师费一分不要,要是赢了,再按标的总额的20%加收律师费。余某一算,心动不已,便聘请他代理自己的劳动争议案。
余某与周某签订的合同为风险代理合同,其中有一条规定为“委托人如无故撤销委托,无正当理由放弃自身权利,应当向代理人支付5万元基础代理费”,这一条约定意味着余某只能选择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余某在金钱的诱惑下与周某签订了合同。在周某所谓的全权代理下,余某将酒店告上人民法院,并提出诉讼请求:酒店补交社会保险,并支付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合计30余万元。开庭前,被告表示已经认识到错误,希望能跟余某庭外和解。但是周某拒绝了这一提议,坚持走诉讼程序,同时拒绝了酒店负责人与余某本人面谈的要求。显然,这位“律师”是在阻扰余某与法院接触。后来酒店负责人找到了法院,称已经私下找过余某,并与他交谈过,余某本人有和解的意愿。但周某仍然一直劝余某“争口气”,将官司打下去。
最终双方当事人为息事宁人达成和解协议,酒店同意支付余某11万加班工资。这11万元余某只拿到一半,其余一半全部落入周某口袋中。
律师意见及案件释法依据
本案是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余某与某大酒店达成和解后,经人介绍,找到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朱万润律师所进行了咨询。
朱万润律师认为,现如今人们对法律知识的需求越来越大,因此提供法律服务的场所也越来越多。律师事务所已经不再是唯一提供法律服务的场所,诸如法律服务所、法律事务咨询中心、信息咨询服务部这样的机构都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这些机构是否都具有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相互之间有没有区别呢?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是执业律师开展业务和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门工作机构,从业人员主要是执业律师。法律服务所、法律咨询中心、信息咨询服务部也具有法律服务功能,但其人员构成一般是不具备律师资格的工作人员,性质属于民间机构。在司法实践中,提供法律服务的并非都是律师。这与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不平衡、律师人员缺乏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这也是我国法律服务工作的组成人员多方位的根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而且,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代理即上述第二、三类人实施代理行为不得收费,律师代理、辩护的收费也是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违背以上规定,便会受到处理甚至构成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此,我们要认真对待这个问题,在国家进一步治理整顿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环境的情况下,当事人自己也要提高警惕、增强法律意识,才能防患于未然。
普法教育的意义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吸取教训,当事人需要法律服务或帮助时,应当到正规的律师事务所,聘请有律师资格的正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一方面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也能起到监管法律服务业的作用;另一方面,非正规的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通常是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其提供的法律服务很可能极不到位,同时还有可能被“黑律师”骗取高额的服务费用。因此,广大公民在需要打官司时最好的选择就是去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而且要审查所委托的律师是否具有相应资格,不要到所谓的“咨询中心”等不正规的地方去找律师,避免上当受骗或造成其他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