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每个人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做事。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应该是法律的捍卫者,而不是规则的破坏者,更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律师应该用自己的一言一行影响大众遵守法律,而不是带头违反法律,给人以知法犯法的恶劣印象。一个普通人可能因不懂法而违法,但作为通过司法考试才能执业的律师来说,不可能不懂得开庭应当遵守的法庭纪律,更不可能不知道案件办理应当恪守的职业准则。
湖南律师文某某短短几年时间里,迅速蜕变成一个以“闹庭”著称的律师,在云南、广东等地基层法院的庭审中屡次肆意打断审判长讲话、拍打辩护席桌子,甚至手指审判长出言辱骂,并公然多次在法庭上抛出“审判长是犯罪嫌疑人,没有权利指挥我”等不当言论,严重影响了法庭秩序和司法公信力。文某某的行为突破律师行业规范,数次三番违背准则行事,不遵守法庭秩序,种种行为远超法律规定的律师执业范围,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从业准则,极大地损害了律师整体形象,严重违背了律师职业道德,与律师的身份定位、与法治精神均背道而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二款的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条款包含三层意思:第一层意思,“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表明律师要最大限度地依法争取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这是律师的本职工作;第二层意思,律师通过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目的;第三层意思,律师工作的本质是要“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是律师执业的最高目标,也是律师执业的最高使命。《律师法》第三条进一步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由此可见律师守法责无旁贷,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首先应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职业的核心价值,始终忠于法律事实,忠于自己誓言,服务于当事人,服务于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于国家的经济社会建设,反对一切谋取不当利益的活动。
广大律师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忠实于宪法和法律,把宪法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执业理念、行为准则和工作规范,严格依法办事,规范执业行为、发挥职能作用。律师必须始终恪守法治原则,始终怀有对法律的敬畏之心,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成为识大体,顾大局,讲事实,讲证据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律师应积极发挥尊法守法表率作用,主动教育和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应依法办案,依规执业,真正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湖南律师文某某短短几年时间里,迅速蜕变成一个以“闹庭”著称的律师,在云南、广东等地基层法院的庭审中屡次肆意打断审判长讲话、拍打辩护席桌子,甚至手指审判长出言辱骂,并公然多次在法庭上抛出“审判长是犯罪嫌疑人,没有权利指挥我”等不当言论,严重影响了法庭秩序和司法公信力。文某某的行为突破律师行业规范,数次三番违背准则行事,不遵守法庭秩序,种种行为远超法律规定的律师执业范围,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从业准则,极大地损害了律师整体形象,严重违背了律师职业道德,与律师的身份定位、与法治精神均背道而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二款的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条款包含三层意思:第一层意思,“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表明律师要最大限度地依法争取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这是律师的本职工作;第二层意思,律师通过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目的;第三层意思,律师工作的本质是要“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是律师执业的最高目标,也是律师执业的最高使命。《律师法》第三条进一步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由此可见律师守法责无旁贷,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首先应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职业的核心价值,始终忠于法律事实,忠于自己誓言,服务于当事人,服务于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于国家的经济社会建设,反对一切谋取不当利益的活动。
广大律师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忠实于宪法和法律,把宪法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执业理念、行为准则和工作规范,严格依法办事,规范执业行为、发挥职能作用。律师必须始终恪守法治原则,始终怀有对法律的敬畏之心,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成为识大体,顾大局,讲事实,讲证据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律师应积极发挥尊法守法表率作用,主动教育和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应依法办案,依规执业,真正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