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违法自建房出租
甘肃开诚律师事务所
李静
张某与A公司签订《协议书》,双方达成协议,约定拟在张某从A公司购买的,现归张某所有的房屋旁空地上再由张某自行建造一房屋,该房屋由张某自行筹措资金建造。建成后,该自建房所有权归A公司所有,张某为该自建房承租人,建造该房屋的费用抵充租赁费。同时,张某与A公司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对前述《协议书》中所建房屋租赁事宜进行详细约定。经查,涉案房屋没有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准予建设的批准文件,亦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A公司依据《房屋租赁合同》要求张某返还房屋、支付房屋租金及违约金。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案件处理结果分析意见提示
本案中,A公司提交的《土地开发协议》、《房屋产权证》等证据均不能证明涉案房屋及附属土地属于A公司所有,A公司亦未举证证明涉案房屋的建设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事后亦未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书。综上,A公司拥有涉案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性存在异议。A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无权就该自建房屋进行出租,并索要租赁费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