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夫妻一方单方举债,什么情况下属于个人债务,什么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甘肃开诚律师事务所 高杰
关键词:婚内单方举债是否为共同债务
案情简介:
2011年4月,胡女士到银行取钱时发现工资卡被法院冻结。去了法院才知道,前夫在离婚前三次举债欠了7.5万元,逾期未还,债权人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胡女士与前夫共同承担债务。胡女士觉得冤枉。2003年,前夫因嫖娼被治安处罚,夫妻感情破裂。2007年,在单位领导的见证下,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开始分居,直到2011年1月正式离婚。三张欠条都发生在分居期间,“我根本不知道他在外面干什么。”胡女士找到检察院,检察机关调查发现,分居期间,其前夫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三张欠条中有两张都是在这期间发生的。其前夫还取走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文书,导致胡女士未能出庭抗辩。检察机关认为,虽然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并未实际共同生活在一起,所借欠款未用于共同生活开支,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提出了检察建议。2019年6月,法院再审作出判决:撤销原判,判定由前夫一人承担其所借的7.5万元债务。
近年来,夫妻债务如何认定一直是热点话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引入第24条新司法解释的原则,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判断标准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