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有所居、居有定所
甘肃开诚律师事务所 李莉
案例:
张老大爷只有一套房产,由于年事已高,担心自己去世后陪伴照顾自己多年的保姆流离失所,但又想把房子留给自己的子女,该怎么办呢?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分析意见及提示: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设的一种用益物权,区别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居住权的权能为占有、使用,不具备收益权能。这是因为居住权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公民基本的生活居住需要,而并非收益营利。
本案中老人可以采用订立遗嘱的方式,为保姆在房屋中设立居住权。这样,既可以保证居住权人在有生之年老有所居、居有定所,又可以实现房屋所有权人子女对该房屋所有权的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