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专栏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民法典案解

党纪学习教育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 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三年提升专项活动 民法典案解 专项整治专栏

买卖机动车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白丽娟律师

发布时间: 2020年07月27日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案例:2019年8月10日16时50分许,许某驾驶甘JXXX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连霍线由安定区向会宁方向1900Km+200m路段处相向超速超车时,与王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导致王某受伤。2019年12月20日,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经查,甘JXXX号“大众牌”车辆登记在刘某名下,许某于2019年2月4日从刘某处购买了该车辆,且已经交付许某使用,但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甘JXXX号车辆在中国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20年3月20日,王某将中国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许某、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中国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许某、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适用条文: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结果及分析:本案人民法院判决先由中国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许某承担赔偿责任,刘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案例。买卖机动车后,未办理过户登记,原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很多人对此存在疑惑。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因此,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在交付时发生效力,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原机动车所有人丧失了对机动车的占有和支配的能力,不具有防范事故发生的控制力。因此,原机动车所有人不再承担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