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2019年1月10日,张三、李四两名登山爱好者在某悬崖进行登高训练。到达地点后,张三往高处方向前进,未观察后方也在攀登的李四,致使碰撞李四,造成李四眼睛受伤。经鉴定,李四的伤残等级八级。事故发生后,张三陪同李四到医院就诊,支付了医保之外的医疗费、伙食费等费用,并拿出2万元作为补偿。但李四认为张三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在前期费用之外赔偿其各项损失20万余元。
分析意见:登山属于高风险运动,每一个参与者都应当对登山的潜在危险有预见认知及承受能力,只要张三不是故意、恶意撞人,李四就应自甘风险。
法院审理结果:李四与张三在登山练习过程中,李四在后,张三在前,发生碰撞导致李四受伤,并非因张三违反运动规则或主观故意导致,因此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张三对李四进行了适当补偿,无需再支付其他费用,驳回了李四的全部诉讼请求。
提示:该案审判时适用了“自甘风险”规则。“自甘风险”即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发生后,就应当自己承担损害后果。《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明确写入了“自甘风险”原则,规定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