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7年3月18日,被告动感健身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平台上发表《沙书记的腹肌,丁局长的二头,高小姐的马甲线......<人民的名义>主角的另一面!》文章,其中使用了原告张丰丰的照片7张作为文章配图,其中有3张属于《人们的名义》剧照,另外4张是原告健身和露肌肉的照片,文章末尾有动感健身的二维码及实体店地址和联系方式。2019年2月2日,北京诚信公证处出具(2019)证第168号公证书,对被告微信公众平台上侵犯张丰丰肖像权的网页进行保全,产生公证费1000元。2018年11月12日,原告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1、删除侵权页面及链接;2、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维权合理开支5000元,共计255000元。
《民法典》适用条文: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案件处理结果及分析意见: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经判决:一、被告立即删除侵权页面及链接;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其微信公众号持续登载致歉声明三日,向原告张丰丰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本院将依据原告张丰丰的申请,选择一家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负担;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张丰丰经济损失40000元、公证费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