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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减责”-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秀贤

发布时间: 2020年07月28日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小明是某通快递公司员工。2018年9月10日,小明驾驶公司所有的甘A*****号货车在送货途中与丽丽驾驶的自己所有的甘B*****发生碰撞,造成甘B*****乘坐人小兰受伤。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小明、丽丽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小兰无责任。丽丽与小兰是好朋友,当天一起去参加婚礼。后因小明、某通快递公司、丽丽及保险公司均未向小兰赔偿,小兰便将小明、某通快递公司、丽丽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适用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丽丽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故在交强险范围外,小明、丽丽各应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小明是某通快递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故由某通快递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兰免费搭乘丽丽的车辆,丽丽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小兰与丽丽之间为好意同乘关系,酌定减轻丽丽10%的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好意同乘”是指经机动车使用人同意,无偿搭乘机动车的行为。无偿搭乘非营运车辆在社会上非常普遍,一般发生在亲戚、朋友、同事之间,也是一种好意施惠、无私奉献的行为,有利于营造和谐、友爱、互助的社会风气。因而在搭乘过程中若发生交通事故,虽构成侵权,但有别于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机动车一方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作为驾驶人员,仍应谨慎、安全驾驶,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乘车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