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8年5月,原告妻子姬某某在位于酒泉市肃州区某某路经营的商铺二楼房顶查看太阳能时,被屋顶架设通过的10KV高压电线击中,触电当场身亡。后经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法医部门鉴定,姬某某死亡原因系电击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委托专业电工到现场查看后发现,商铺二楼房顶架设的高压电线与屋顶距离不到一米,高压电线存在绝缘层老化现象,线路附近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且高压线路未安装断路器和漏电保护装置。同时,原告委托公证机构对事故现场及设施进行了证据保全。经原告了解,该高压电线路由被告国电甘肃省电力公司酒泉供电公司安装并经营管理。原告认为国电甘肃电力酒泉供电公司安装架设的高压电线路存在诸多违法违规行为,与原告妻子姬某某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民法典》相关条文: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案件处理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国电甘肃电力酒泉供电公司系高压电能的经营者,原告利用供电设施从事生产经营,系两者结合导致损害的发生。同时,被告架设高压线的架设高度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且未在四周安装警示标志,形成不安全状态,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高压线路存在潜在危险性,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失,可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故最终判决被告承担主要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