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大康路桥公司是老国企改制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1998年国企改制时,大康公司接收了一间用于堆放废旧杂物的仓库,一直没有进行清理盘点。2015年大康公司需要拆除旧仓库修建新的办公楼,就对仓库进行了清理,发现了一些散放的雷管等爆炸物品和三个上了锁的保险柜。大康公司将雷管等爆炸物交给了公安机关处置,将三个保险柜及其他一些废旧钢材出售给了收废铁的陈某。陈某将三个保险柜拉回自己经营的废品收购站放置。2018年3月,因废旧钢材价格上涨,陈某打算将三个保险柜热熔切割,清理夹层水泥后卖废铁,在切割过程中,保险柜内不明物品发生爆炸,陈某被炸伤,经司法鉴定构成三级伤残。陈某遂起诉大康公司,要求赔偿。
《民法典》相关条文: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案件处理结果:
大康公司作为爆炸物品的占有人,在仓库清理过程中已经发现爆炸物的情况下,未预见到可能存在的危险,将可能存放着爆炸物的保险柜出售给他人,造成陈某受伤,侵害了陈某的健康权,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陈某未明确保险柜内存放何种物品的情况下,擅自采用热熔切割法拆保险柜,违反热熔切割作业原则,对自身受伤亦存在过错,承担次要责任。
律师提示:
沉默的保险柜时隔20年最终爆炸,酿成惨祸。高度危险品占有人必须对高度危险品严格管理,适当处置,否则一旦侵害他人权利,必定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