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赵某某现年70周岁,其生育三子,2013年赵某某小儿子发生车祸死亡,赵某某因行动不便,委托其长孙代为起诉致小儿子发生车祸的肇事者及保险公司,案件经过调解,保险公司赔偿赵某某25万元。赔偿款由长孙代为领取,赔偿款领取后,其长孙仅支付赵某某3万元,剩余赔偿款全部由由长孙拿走,赵某某多次向其长孙讨要,但一直未果,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返还。
《民法典》相关条文: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案件处理结果:
赵某某之孙是基于赵某某的委托代为领取相应的赔偿款,其领取赔偿款之后,应将赔偿款全额交付给委托人即赵某某,其未全额支付的行为没有合法依据,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在一审庭审中,赵某某当庭表示将赔偿款款的60000元分配给长孙,作为辛苦费用,法院认定其长孙退还赵某某160000元。
律师提示:
不义之财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