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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空白合同需谨慎 银行卡应亲自管理-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朱贺南

发布时间: 2020年08月04日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摘要: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张某因购车向某银行申请贷款,张某同意在一份空白合同上签字,后银行如约发放贷款。张某办理的还款银行卡由保证人持有。2016年张某向该银行卡储存足额资金用于偿还贷款,该卡内资金被保证人挪用。因不能按时足额偿还银行贷款被银行起诉。庭审时张某辩称合同中的字是其签的,但签字的时候部分内容空白,不承担违约责任。卡被保证人持有,已经向该卡储存足额资金用于偿还借款,故不再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件结果及分析:

法院判决张某偿还贷款本息。

本案中张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解其签字行为的法律意义,签名即表示完全理解、遵守合同的条款,能预见自己签名带来的法律风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张某应对其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

提示:

签订合同时,对合同的每一个细节都不能放过,特别是合同的空白处不能随意保留。如无内容可填,可以“此处无内容”等类似词语加批注。合同签订好后,应至少保留一份合同。

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持有人拥有对银行卡的绝对控制权,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等信息,如果在办理银行卡后没有履行妥善管理义务,应对该过错承担风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