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名合同参照合同编通则规定,信用卡盗刷责任。
基本案情:
2016年,王先生在某商业银行办理了信用卡一张。2018年1月30日晚上8点9分,王先生收到信用卡消费短信提示其持有的该信用卡消费人民币64773.92元。王先生随即致电银行信用卡客服,方才得知信用卡在泰国被跨境消费32万泰铢,折合人民币64773.92元。但王先生此时身在境内,其信用卡也一直随身保管,亦未出借他人使用。王先生马上意识到其信用卡可能被盗刷了。于是立即前往就近的派出所报案。就盗刷损失及征信损害与银行交涉无果后,王先生诉至法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件结果及分析:
处理结果:案件受理后,银行主动提出协商处理。经宽限期后,银行主动赔付了王先生的信用卡盗刷损失以及维权产生的交通费、律师代理费等损失,并积极协助恢复办理了王先生的征信度。
意见分析:信用卡合同在合同属性上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无名合同,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规定,应当适用合同编总则规定处理。本案中,商业银行违反与王先生之间信用卡合同之保障持卡人交易安全之义务,给王先生造成了实际损失,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提示:
遭遇信用卡盗刷时,可以借鉴上述案例中王先生的做法,第一时间证明卡在身边,比如实地使用信用卡支付或取款一次,到派出所报警,同时向银行申诉盗刷事项,及时冻结信用卡。当银行拒绝赔偿盗刷的金额,可依据与信用卡合同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当然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但是相比侵权人,银行作为起诉对象,起诉成本更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