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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的适用-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王悦泽

发布时间: 2020年08月04日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摘要:

法定继承,代位继承

基本案情:

郑某、胥某生前系夫妻关系,共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长子郑xx、次子郑xx(于1990年5月因病去世)、小女郑xx。胥某于2016年因病去世,郑某于2017年因病去世,生前均未留下遗嘱。次子郑xx育有一女夏x。

郑某、胥某生前共同购得位于兰州市城关区xx路街道xx号x单元xx号房屋 (以下简称“诉争房屋”)一套。郑某、胥某去世后,被继承人长子郑xx及小女郑xx以二被继承人生前全部由其照顾,尽了全部赡养义务为由与夏x协商将二被继承人生前所购房屋过户至二人名下,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诉争房屋全部份额。

相关法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及分析:

处理结果:案件受理后,二原告主动提出协商处理。经法庭调解后,被继承人长子郑xx、被继承人小女郑xx 及代位继承人夏x以均等分配为原则,考虑实际赡养情况确定继承份额。

意见分析: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民法典》第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被继承人次子郑xx早于郑某、胥某死亡,被告夏x作为被继承次子郑xx的女儿,是其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其父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完全符合法律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此外,本案中还要考虑一个事实,即二被继承人生前由二原告负责照顾,二原告尽了大多数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故二原告可以在继承该房屋时适当多分。

提示:

在代位继承纠纷中,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代位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应不分遗产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通常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