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合同履行完毕后,一方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21日,宗某与唐某签订《转让承诺协议书》,约定被告将个人盖网通账号为KW1162585股权284592股权转让给宗某。合同签订后,双方交付账号,给付转让款,合同履行完毕。2年后,宗某以其与唐某签订的《转让承诺协议书》中转让标的物违法,且转让行为不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唐某返还转让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案件结果及分析:
本案民事法律关系是“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即宗某代替唐某成为投资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唐某退出该合同,该法律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受法律保护。本案转让的标的物是投资及投资收益(可期待),即唐某的10万元投资款和该投资款未来收益,是《民法典》第152条规定的权利。故,宗某与唐某之间就“投资合同权利义务概况转让”,符合《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成立并生效。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宗某作为投资合同法律关系当事人,投资失败,且明知其损失不能通过投资公司得到补偿,遂以合同无效,自始不发生效力为由,起诉唐某要求返还转让款,将自己投资失败的风险转嫁他人,属于权利滥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提示:
合同履行完毕,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即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义务。一方起诉确认合同无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