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专栏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民法典案解

党纪学习教育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 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三年提升专项活动 民法典案解 专项整治专栏

产品缺陷的责任承担-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岳正明

发布时间: 2020年08月04日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一、案情简介

2016年,某建材经营部与“A市人民医院综合楼”工程项目承建单位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约定由建材经营部作为供货方为该项目提供地板砖。合同签订后,该建材经营部在陕西某陶瓷公司授权经销商张某处采购了一批“XX”牌屋面广场砖,并按上述合同的约定向该工程项目的承建单位履行了供货义务。2016年12月该工程项目承建单位向建材经营部发出《关于A市人民医院综合楼项目屋面广场砖质量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因建材经营部提供的“XX”牌屋面广场砖在施工后出现大面积起皮、脱落、裂缝等现象,致使工程中1000?的施工面积需在2017年复工后全部返工重做,且因屋面广场砖的质量问题导致整个工程项目不能正常竣工验收,致该承建单位受损200000元,而该损失应当由该建材经营部承担。后建材经营部因与陕西某陶瓷公司、张某三方未能就200000元损失的赔偿责任最终由谁承担达成一致,遂将生产者和销售者起诉至人民法院。

二、《民法典》适用条文

《民法典》适用法条: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

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三、案件处理结果及法律分析

案件处理结果及法律分析:该案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支持了某建材经营部的诉讼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1.陕西某陶瓷公司生产的瓷砖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该建材经营部的损失应否由二被告赔偿?首先,根据该建材经营部提供的施工现场铺设的瓷砖照片、监理工程师发出的通知及国家建筑卫生陶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能够证明涉案瓷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其次,该砖的质量问题导致施工单位需全部返工,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该建材经营部提交了A市人民医院项目部返工费用扣款明细及项目部对实际扣款情况的说明,足以证实扣款的真实性。综上,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陕西某陶瓷公司作为涉案瓷砖的生产者,因其生产的瓷砖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故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张某作为涉案瓷砖的销售者,因不存在过错故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