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述:
2013年8月,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的A小区建成后交付业主,同时开发商与B物业服务管理公司签署《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由B物业服务管理公司提供前期物业服务。2015年4月,A小区通过业主大会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与B物业服务管理公司签署《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签订后由B物业服务管理公司继续为A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2019年4月,部分业主发现小区内的高层住宅电梯里安装了显示屏并全天候播放广告并将该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经盘点后确认全小区共安装显示屏82块。业主委员会与B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协商时,B物业服务管理公司表示确实与某媒体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截止2019年11已收取委托发布广告费用12万元,同时该部分费用已经作为福利发放给全体公司员工,不同意将费用支付为业主委员会。
二、《民法典》适用条文: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三、案件处理结果及分析意见:
2019年12月,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接受A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城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B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将收取的12万元广告费用扣除其承担的显示屏安装费用1.2万元后将剩余的10.8万元全额支付给A小区业主委员会。判决下发后双方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小区高层住宅的电梯属于业主共有,按照《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判决合法有据,很好的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平衡了业主及物业服务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