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述:
张某明为取得洛阳市瑞金城建设项目的承包资格,通过挂靠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方式,与项目开发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发现承包方的实际管理人员与备案人员均不一致,甘肃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实际施工,实际施工人存在借用资质的行为。为此开发商解除了施工合同,随后因双方对已完工程价款的结算发生争议,甘肃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开发商诉至法院,案件庭审过程中开发商申请将张某明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民法典》适用条文: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三、案件处理结果及分析意见:
最终法院因实际施工人张某明借用资质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判决确认施工合同无效。同时判令开发商参照无效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此类案件在既往司法审判实践中,即便因施工方过错导致合同无效,仍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全额主张工程价款。因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现象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的巨大安全隐患。《民法典》进一步加重了违法者合同风险的方式,以期避免违法者反而获利现象的发生,将实际施工人参照无效合同的约定主张工程价款,改为折价补偿。这对于无效合同的承包人来讲,即使建设的工程能够通过竣工验收,其所能获得的也仅仅是参照合同约定的“补偿”,且这种补偿还是“折价”,这就完全颠覆原司法解释中“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规定。工程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要注意合同的有效性,否则恐将只能取得施工的直接成本而无法取得利润,甚至造成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