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李大爷今年80高龄了,老伴多年前因病去世。李大爷有三个儿子,均已成家立业,小儿子条件不好,带着妻女与李大爷一同居住,平时照料李大爷的生活起居,大儿子与二儿子每月来探望一次老人,各交给小儿子1500元作为老人的赡养费用。
李大爷早年随着改革开放的浪潮下海经商攒下一笔丰厚的家产,名下有四套房产。立下遗嘱将两套房产分给赡养较多并且无房的小儿子,剩余两套大儿子与二儿子一人一套,并对遗嘱进行了公证。
大儿子不满李大爷的做法,不再探望老人和支付赡养费,李大爷一气之下重新立下遗嘱将四套房平分给小儿子和二儿子。两个月后李大爷因病去世,大儿子要求分得一套房产,兄弟之间产生隔阂,大儿子将两个弟弟诉至法院,要求以公证过的遗嘱进行财产分割。
法院经过审理,依据最新的《民法典》规定,以李大爷最后做出的遗嘱为准,将四套房产分给小儿子和二儿子,尊重了李大爷的真实意愿。
二、适用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三、案件分析
随着时代的发展,原有《继承法》中将公证遗嘱效力作为优先原则的规定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日常需求,我国《民法典》在继承编中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相关条文删除,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在有多份真实合法的遗嘱并且内容相冲突时,判定遗嘱效力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