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述:
沙父与沙女系父女关系,2014年春节前后,案涉房产产权证丢失,沙女以给沙父养老送终为由请求沙父将案涉房产赠与给自己。为过户少缴税,双方遂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完成过户手续后沙女并未实际支付购房款。此后,沙女不务正业,多次借下高利贷,沙父也曾多次替沙女还债。2018年,沙女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西固法院依法拍卖了沙父的唯一栖身之所,沙父向西固法院申请和说明情况,并从清真寺筹借款项代替沙女向朱某偿还了债务后,才得以继续居住使用案涉房产。2018年12月,沙父咨询本所律师后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房产赠与行为,撤销《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将案涉房产转移登记至沙父名下。
二、《民法典》适用条文: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三、案件处理结果及分析意见:
判决结果: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沙女协助将案涉房产所有权证转移登记至沙父名下,由沙女缴纳产权转移登记的相关税费。
案件分析:
本案中,代理律师依法从房产部门调取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及税费发票,并在庭审中主张《房地产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合同实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所附义务是沙女为沙父养老送终。沙女作为沙父的唯一子女,对沙父负有法定赡养义务,但沙女深陷债务且不知去向,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现沙父作为年逾古稀、疾病缠身的孤寡老人生活严重困难,该现状明显违背沙父实施赠与行为的初衷。并且,沙女还让沙父替自己偿还债务,其行为有悖中华民族尊老爱幼、孝敬父母的传统美德,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最终,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支持了沙父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