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老李夫后育有二子二女,子女成年后李老太太就因病去世,只留老李一人。2019年1月,83岁的老李突患脑梗,经治疗仍落下半身不遂、无法行动的后遗症。大儿子遂召集家庭会议,商讨老李的赡养问题。大女婿首先表态:因老李的大女儿已经去世,他不应该承担老李的赡养义务。小女儿说:古话说养儿防老,自己作为姑娘不应承担对父亲赡养义务。小儿媳说:因老李的小儿子已经去世,她不应该承担老李的赡养义务。大儿子说:老李是大家的,大家都要尽赡养义务;虽然大女儿去世了,但一个女婿半个儿,大女婿有赡养义务;虽然小儿子也去世了,但小儿媳嫁进了李家,就是李家的人,小儿媳也有赡养义务。四个人都觉得自己有道理,那么老李究竟该由谁来赡养?
法律条文:
《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二款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分析意见:
本案涉及老年人的赡养问题。赡养,字面上是指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法律上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即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本案中,老李育有二子二女,因大女儿和小儿子已经去世,则现存的大儿子和小女儿是法定的赡养义务人。大女婿和小儿媳因配偶去世,其法定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的基础已经消失,故不承担对老李的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