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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未成年人、守护健康成长-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刘斗文

发布时间: 2020年08月11日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案例:

小丽是个美丽的女孩,今年十周岁了,平时喜欢漂亮的衣服和饰品,因为妈妈经常网购,所以她对此熟记于心。一天,她用妈妈的手机做完APP平台的作业,发现妈妈的网购页面开着,遂通过页面挑选了很多自己喜欢衣服和高价饰品,并偷偷结算付费。一周后,她妈妈莫名其妙的陆续收到了很多包裹,才发现是小丽买的。面对这个问题,小丽的妈妈应该怎么办?

法律条文:

《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分析意见:

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案中,小丽十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外,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即小丽自行通过网购页面购买衣服和高价饰品并结算付款的行为,明显超出其年龄、智力的认知,小丽的妈妈可向商家表示拒绝追认小丽的购买行为,并要求商家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