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原告杨某与被告梁某共同购买一栋三层房屋,整个房产双方以房屋中线及雨水排水管为界,各占一半。2013年杨某对自有房屋部分进行扩建,施工过程中杨某擅自将雨水排水管改至梁某房屋墙面一侧,并将排水管出水口改至梁某的院落内进行排水。其后梁某为避免自家院落受排水管所排雨水的冲刷、侵蚀,即在下雨天于排水管出水口处放置彩钢板对排水管所排雨水进行遮挡,使得雨水全部排在杨某院落内,杨某由此认为梁某的行为对自家院落造成了损害,双方遂起纠纷,诉至法院。
民法典适用法条: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案件处理结果及分析意见、提示:
法院受理该案后,经两次开庭审理,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杨某同意对排水管出水口进行重新整修,合理调整位置,遂撤诉结案。
本案中,杨某擅自将雨水排水管改至梁某房屋墙面一侧,并将排水管出水口改至梁某的院落内进行排水,其行为已经侵害了梁某对于其房屋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理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梁某在下雨天于自家院落内排水管出水口处放置彩钢板对排水管所排雨水进行遮挡,究其根源亦属于基于杨某侵权行为的权利自救,在未给杨某院落造成不必要损害的前提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