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夏之夜,小区居民在花园中乘凉,6岁的小红骑着小车车在花园愉快的玩耍。突然见到张阿姨养的泰迪犬从花丛中向她冲来,那只泰迪犬没有牵狗绳。小红绳心中害怕想要躲开泰迪,但是躲避不及摔倒在地。小红随即被送至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B超检查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质断裂,断端分离累及大转子,必须立即手术,期间小红支出的住院医疗费为50328.41元。
民法典适用法条: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案件处理结果及分析意见、提示: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义务按规定饲养或者管理动物,并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其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仅在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能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本案中,张阿姨的泰迪犬虽未对小红实施如“抓伤、扑倒、撕咬”等直接接触人体的动作,但是一般人在陌生犬只,尤其是未被约束的犬只进入到在自身安全界线内的时候,本能会产生恐惧的心理。小红在看到没有牵狗绳的泰迪犬突然从花丛冲出奔向她时,因本能的恐惧而避让进而摔倒,并致小红受伤。虽然泰迪没有碰到小红,但小红的摔倒与泰迪的冲跑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故二者具备因果关系,张阿姨对小红的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可认定,小红受伤及损失是张阿姨未规范饲养动物的行为导致的,本案中小红没有招引、激怒泰迪的行为,所以张阿姨不存在能减轻其责任的情形。在此,张阿姨应对小红的住院医疗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