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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替代责任-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郭亚玲

发布时间: 2020年08月11日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一、案情简介

甲于2012年9月入职乙公司,岗位系蔬菜采购和配送。2018年7月31日7时40分许,甲在送菜途中,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与丙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丙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丙于2019年2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后判决:甲赔偿丙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97647.97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400元)。甲上诉后被二审法院驳回,现该案已生效。甲向法院诉请乙公司承担甲在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责任,共计97647.97元,庭审前变更金额为90000.00元。

二、民法典适用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三、处理结果及分析意见

本案中,员工甲系在送菜途中造成案外人丙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员工甲90000元。

从员工甲的角度分析,丙起诉自己时,员工甲应申请追加用人单位乙公司作为被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直接判由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减少甲的诉累。

从用人单位乙公司的角度分析,自己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要积极申请参加诉讼,以避免甲消极应诉扩大自己的损失。

从案外人丙的角度分析,应向法院一并起诉员工甲和用人单位乙公司,若员工甲赔偿能力有限,单独起诉不利于自己。

从法院的角度分析,如查明员工甲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应依职权追加用人单位乙公司为被告,避免一个事故引发多个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