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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的效力-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王家孝

发布时间: 2020年08月11日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2019年7月7日马某因病去世,马某留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余额200000元及七里河区建兰路房屋一套。马某工作单位在2019年8月5日往马某的工资卡里打入了抚恤金和丧葬费共计250000元。马某现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马某的母亲郭某与马某的女儿马小某。郭某已80岁,不识字。马小某已成年35岁。2019年8月6日,马小某将上述钱款450000元全部取走。2019年10月,郭某起诉马小某,要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马某七里河区建兰路房屋一套,马某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余额200000元,马某的抚恤金和丧葬费共计250000元。马小某辩称,涉案房屋有马某立有的打印遗嘱,归我所有,郭某无权分割;住房公积金没有余额,达不到分割条件;抚恤金和丧葬费应该优先用于马某的丧葬事宜,结余部分再进行分配。

民法典适用法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案件处理结果及分析意见、提示:

被继承人马某名下坐落于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房屋一套是马某的个人合法财产,属于马某的遗产。关于马小某提交的打印遗嘱,第一,无马某的签名,是不是马某自己所写不确定,且没有见证人在场见证;第二,“房子”具体指那套房屋不明确;第三,从内容上看,其余内容的专属性也不明确,故该遗嘱不成立。因此对马某名下坐落于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房屋一套应按法定继承分割,郭某与马小某各享有涉案房屋50%的产权。马某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200000元,系马某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应由双方依法继承,且马小某当庭认可,故马小某应向郭某给付100000元。因抚恤金和丧葬费不是遗产,不属于继承纠纷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告可依法另案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