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某因装修房子所需向原告安某购买瓷砖,2018年3月10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杨某欠原告安某货款总计8240元,结算完结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8240元的欠条一份,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时承诺欠款期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
适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情分析:
1. 本案判决结果:判由被告杨某5日内支付原告安某欠款4240元,利息763元,律师费1500元,共计6503元。
2. 本案法理分析:该案中,原、被告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当诚信守诺及时向原告支付欠款,其借故拖延还款没有法律依据。
3. 本案注意点:在这一类案件中,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