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6日,被告胡某、唐某二人将舟曲县峰迭新区城镇居民住房某段4#、5#楼全部主体外围安全脚手架搭建工程承包给原告。2012年10月施工完毕,二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动报酬32880元。被告陆续支付了22000元,剩余10880元至今未付。在施工过程中,一号楼打防护栏招收的10个零工总共支付的1600元工钱由原告垫付。现二被告共欠原告12480元。自2012年以来,原告曾多次找二被告催要所欠工资,但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互相推诿,拒不给付。
适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
1.本案裁判结果:一、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胡某、唐某连带支付原告王某劳动报酬10880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本案法理分析: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劳务协议,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被告胡某辩称其与被告唐某属两个施工队,原告为被告唐某提供劳务,而签订的劳务协议及被告唐某出具给原告的证明证实,原告是为二被告提供劳务的。
3.本案注意点:(1)合伙人散伙与否不影响合伙期间共同债务的承担,对于债务合伙人应承担连带责任;(2)在本案开庭期间,被告胡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将由其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