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17年11月1日,甲装饰公司与乙火锅公司口头协议,由甲公司装修位于崆峒区的乙火锅店,同年12月底装修竣工并交付使用。2018年4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装修工程款为156000元(预付50000元)。结算当日支付甲公司10000元,剩余96000元于2018年5月31日前付清。约定期限届满后至今,余款经甲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另查明,乙火锅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15日,股东为本案被告A、B。A是该公司监事,B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18年8月28日,B主持召开股东会,决议乙火锅公司注销,B承担发生的法律纠纷或问题。同年10月17日乙火锅公司注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判决结果:1、被告A、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甲装修公司支付工程款96000元;
2、被告A、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甲装修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821.2元(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1月8日。之后的利息仍以9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5%计算,直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为止)。
案例评语及结语:合同的签署就是为了保障合同双方的平等利益,只要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那就严格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来履行合同义务,以此保障受损失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