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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请求权”-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甘锋

发布时间: 2020年09月03日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案例:

某日,A集团将某项目工程与B公司达成分包意向协议交由B公司施工,并约定“专业分包意向协议的内容为双方磋商过程中的协商内容,具体工程分包内容应当以双方最终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为准”。后B公司与被告杨某签订《隧道工程合作协议》,约定将某隧道出口施工以若干元承包给杨某。杨某进入工地并进行了场地平整等前期施工。后杨某与B公司发生纠纷,A集团单方决定取消B公司施工资格,但杨某的施工机械至今仍停放在施工工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判决结果:

被告杨某立即排除妨害,退出施工现场。

律师分析:

本案中,B公司的施工资格被取消后,杨某就失去了占用A集团拥有权利的施工场地并施工的合法理由,继续占有已侵犯了A集团的权益,故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规定判令杨某立即排除妨害,退出施工现场。

我国《民法典》将财产归属与财产利用相区别,确立了以调整占有人与非占有人之间因财产的占有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为范围的占有制度,明确了对“占有”的保护,建立了所有权、他物权和占有三权鼎立的立法格局。《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明确赋予了占有人的财产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对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