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7年8月30日下午17时,王某在某幼儿园分园游乐场玩耍,当时正值幼儿园放学,老师们催促幼儿及时离开,王某从游乐场跑向幼儿园门口时,被堆放在游乐场上的建筑垃圾绊倒,王某的胳膊碰在裸露在地面的石头上(当时游乐场正在维修,未设置警戒线和注意告示牌),导致王某左胳膊严重受伤。王某父母多次前往幼儿园及教育部门要求协商处理此事,但幼儿园及主管部门一味的推卸责任,无奈,王某的父母代王某提起诉讼主张赔偿。
法律条文详解:
《民法典》第20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王某监护人和被告幼儿园各承担50%的责任。被告幼儿园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及结语:
本案王某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尚未离开幼儿园时受到伤害。根据《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受到伤害的,幼儿园主张不承担责任,应举证证明没有过错,只要幼儿园不能证明其无过错,即推定幼儿园存在过错。本案中,王某的母亲未能及时阻止王某在存有安全隐患的场地玩耍,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幼儿园的责任。
现实中,谁来为学龄前儿童受到的伤害来买单呢?学校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究竟如何承担责任?这是学校和学生家长都十分关注的问题,也是司法审判实践中碰到的难题,因此,在现有法律规定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