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王先生是一位企业家,名下资产众多,有妻子和一个儿子一个女儿,其前后立了三份遗嘱,第一次是公证遗嘱将所有遗产留给儿子;第二次是自书遗嘱,将所有遗嘱留给女儿;第三次是代书遗嘱,将其名下所有的遗产留给自己的妻子,第三份遗嘱立完不久,王先生因病去世,其名下的遗产如何处理?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案件的处理结果和分析意见
答: 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所有的遗产留给自己的妻子。按照之前《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中效力最高的是公证遗嘱,即所有的遗产仍然是留给儿子的,但是《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的规定,明确规定遗嘱人立有数份内容不相同的遗嘱,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这样的规定确实值得每一位社会公众注意,最后所立的遗嘱最能体现立遗嘱人在离世前的真正意图,体现了遗嘱人自愿真实处理其遗产的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