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张某2015年6月1日向王某借款10万元,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王某10万元,借款人张某,2015年6月1日。”之后王某一直忙于工作也未主张自己的借款,张某也一直未能主动归还借款,2018年9月1日的一天,王某给张某发微信要求张某归还自己的借款10万元,张某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不予归还,无奈之下,王某于2018年9月1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同日立案,该案是否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
(2)《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案件的处理结果和分析意见
答:未超过诉讼时效,王某仍然可以要求张某归还自己的10万元。一般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这点大家或许都知道,但是如何起算这三年才是核心问题,对于这种未约定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借条,要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次日计算,有宽限期的,要从宽限期限届满之次日计算。本案中的借条并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应当从王某主张权利的次日计算诉讼时效,即从2018年9月2日计算诉讼时效,计算至2021年9月1日才三年届满。王某在2018年9月10日向法院起诉,并未超过法定的三年时效,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清事实后应当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