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刘参加了一场单位组织的足球比赛,和对方球员发生规则范围内的碰撞,导致脚踝骨折,他可以向对方请求赔偿吗?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3)案件的处理结果和分析意见
答: 不得要求赔偿。篮球、足球等体育活动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对于每一位参加者而言他应该预见到这种危险性的存在,其自愿参加这种运动就意味着其愿意接受这种危险,因此对每一位参加者而言,若是正常的参加体育活动造成对方或者自己身体损害的,这个风险责任只能自己承担。故而《民法典》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若对方非故意且无重大过失,不得请求赔偿。故意这点好理解,重大过失是指一般人无法容忍的过失,在竞赛类的体育活动中可以认为严重违规造成对方身体伤害的属于重大过失。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体育赛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才能响应毛主席提出的“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的伟大号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