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刚和小芳原系男女朋友,因双方感情不和难以继续交往,遂分手。分手后,小刚经常打电话骚扰小芳,使小芳心烦意乱,无法正常安宁生活,是否应认定为侵犯隐私?
(2)《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3)案件的处理结果和分析意见
答:属于侵犯个人隐私。隐私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个人私生活受保护的权利。享有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民事主体中的自然人,侵害隐私权的表现形式为把别人不想让你看到的内容看到了(双方自愿在网上裸聊,视为双方放弃隐私权),别人不想让你传播的内容传播了,别人不想让你知道的内容知道了,这个内容指的是足以对当事人的生活或者工作产生影响的个人信息。本次《民法典》在对隐私权的规范过程中采取了扩大解释,将原有的隐私权的范围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了扩大化,将给他人住宿的地方安装窃听器、随意进入他人生活的房间、窃取他人的私密活动等行为均列为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体现了法律对人格权的重视,其保护力度更进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