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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紧急救助行为,救助者不担责-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惠鹏涛

发布时间: 2020年09月04日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1)甲一天在路上散步,突然间一位75岁的老太太摔倒在地,甲上去便将老太太扶起来,在等待老太太家人来之后,老太太却说在扶她时为何先拉她的左胳膊,其左胳膊之前受过伤,现在伤情更加严重,无法动弹,要求甲赔偿,甲是否应该赔偿?

(2)《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案件的处理结果和分析意见

答: 不需要。“法不强人所难”,即法律不强制人们做自己难以做到的事情,对于自愿实施紧急救助他人的救助者,法律不能强制其像专业的医生或者护士一样具有相应的医学常识,法律上的人均为普通的自然人,为了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不得强制人们具备专业护士或者医生那样的救助水平,因此只要是紧急救助他人的救助者,即便是造成受助者损害的,救助者也不承担责任,否则有违基本的社会道德风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