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乙是夫妻,甲有父亲和母亲在世,2018年5月1日甲因车祸不幸去世,甲去世时妻子乙已经怀有身孕,经法院认定甲的个人遗产有60万元,其胎儿A是否享有继承权?
(2)《民法典》适用条文
《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3)案件的处理结果和分析意见
答:胎儿出生以后健康成长,这15万元直接归胎儿所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虽然胎儿尚未出生,但是法律赋予胎儿遗产继承时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说甲的这60万元的遗产应当一分为四,胎儿享有独立的一份15万元,根据胎儿出生的情况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1、胎儿出生以后健康成长,这15万元就归胎儿;2、胎儿出生时为死胎的,这15万元由甲父、甲母、乙每人再各分5万元;3、胎儿出生后过段时间死亡了,胎儿这15万元由胎儿的继承人乙全部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