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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抛掷物品、坠落物致害责任-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焦玫莉

发布时间: 2020年09月08日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一、案例:

2019年10月,黄某和其母亲白某路过小区10号楼下时被一块掉落的石头砸伤头部。白某随即随拨打了20和110。黄某住院手术治疗20天,出院后经司法鉴定其颅脑损伤为9级伤残。2020年1月,黄某法定代理人白某以10号楼15位住户、小区物业公司为被告,向其所在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黄某的各项损失及残疾赔偿金。

二、民法典适用条文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三、案件处理结果及分析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高空坠落物致损害事件,应从高空抛掷或坠落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分析,公安机关应当尽力及时查清责任人,如确实无法查清确定具体责任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本案公安机关依法出警立案,经过调查未能查清责任人,小区物业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1254条规定,本案应由5位住户对黄某的损失机芯补偿。

为保障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民法典》对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作了进一步的完善,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针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及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