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老张生于1955年,妻子因病去世,留下一儿一女,儿子叫张明,女儿叫张丽。妻子去世后,老张全款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购置了一套房产,另有存款200万元。2018年8月8日,老张自书了一份遗嘱,遗嘱内容是: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的房产、200万元存款由张明和张丽各继承一半份额。后来,由于张明总是不来看望他,对他不管不顾,2019年10月1日老张一气之下重新立了一份遗嘱,并到公证处做了公证,遗嘱内容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的房产、200万元存款全部由张丽继承。2020年,老张住院,张明心里过意不去,多次来医院看望,老张又有些心软。2020年3月20日,老张又自书遗嘱一份,内容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的房产由张丽继承三分之二份额,张明继承三分之一份额,200万存款由张丽继承120万,张明继承80万。后老张去世。
【民法典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案件处理结果】
在该案例中,老张一共立有三份遗嘱,且内容冲突。按照现行继承法的规定,应当以第二份遗嘱内容为准。但是民法典第1142条的规定删除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这一规定,因此,在民法典生效后,多份遗嘱内容冲突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遗嘱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行为,订立遗嘱后,遗嘱人认为遗嘱不当或错误的,可以撤回或变更原来的遗嘱。按照人之常情,往往最后一份遗嘱才是遗嘱人最后的真实意愿,所以民法典的这一规定充分保证了立遗嘱人的自由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