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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单”行为已被立法规范中介人维权将有法可依-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梁福利

发布时间: 2020年09月08日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一、案例

2018年6月19日,W房产中介公司和黄某签订了《看房确认书》,约定由黄某通过W房产中介公司看房,房屋位于某小区3号楼2单元501室。如房屋成交则黄某按照成交价格的1%支付佣金,黄某(含亲戚朋友)不得就上述房屋与业主以任何理由成交或告知他人成交,如违反本协议,黄某支付本协议约定佣金的两倍作为违约金。该《看房确认书》签订后,W房产中介公司履行了相应的义务。2018年6月20日,黄某私下和房屋所有权人成交了房屋。后W房产中介公司将黄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黄某向其支付违约金11,600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适用条文

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三、案件的处理结果及分析意见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看房确认书》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限制了黄某的法定权利,属于无效条款,故对于W房产中介公司要求黄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酌定由黄某向W房产中介公司支付1000元居间费用。

关于“跳单”行为,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当事人的自主约定进行规制,民法典为规范中介服务行业,特将“跳单”行为进行了立法规范。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及其立法精神,本案所涉的《看房确认书》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并不当然无效。相反,若W房产中介公司已向黄某提供了中介服务,但黄某利用该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绕开W房产中介公司直接和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合同,黄某可能由此承担向W房产中介公司支付报酬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