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案情
张某与马某育有二子,名张一、张二。张二因故意伤害入狱。不久后,张某购买两套房A和B,A房登记在张二名下,B房登记在张某自己名下。
张某夫妇考虑到张二长久服刑,可能无法养育儿女,故以张二名义收养了张小女。张二出狱后不久,便与聂某结婚并定居外地,再婚后未生育,与聂某婚前的女儿聂小某共同生活。
2017年,张二因病去世。2018年,张某夫妇也相继去世。
因A房的归属问题,聂某与张一协商无果,遂状诉至法院。聂某称:张二生前留有遗嘱,将A房归她,并有证人两名,却不慎将《遗嘱》遗失。张一辩称:二老归去前写过两份《遗嘱》,明确因张二夫妇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故将二老名下所有财产归张一继承。
二、适用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三、判决结果及律师分析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口头遗嘱无法确定其真实性!A房由聂某继承25%、聂小某作为继子女继承20%;因张二先于其父母去世,张一作为张某的合法继承人,有转继承A房的权利,即继承A房30%的份额;张小女作为张二的养子女,依法继承A房25%的份额。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予以维持。
本案既有财产权的归属问题,也有养子女的认定问题,更有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问题,在法定继承中,又有转继承。在口头遗嘱无法确定真实性时,按照法定继承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