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案情
王某女与陈某男系姑表兄妹,经父母包办,陈某男入赘到王家。16岁时,王某女生育儿子王某文。18岁时,王某女又生有女儿王某莲。陈某男虽比王某女大11岁,却没有担负起照顾王某女及家庭的责任,在外包揽工程八年,很少回家,寄回家的钱总共未超过三万元。一双年幼儿女均由王某女及其父母照顾。因是近亲结婚,儿子王某文常年生病吃药,生活重担全部落在了王某女的肩膀上。随着生活阅历的丰富,王某女明白近亲结婚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律规定,加之陈某男常年在外不顾家,王某女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宣告婚姻关系无效。
二、适用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1048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三、结果及律师分析
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女与陈某男的婚姻无效,长子王某文由陈某男抚养,长女王某莲由王某女抚养,居住的房子归陈某男所有。
《民法典》第1048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 有统计表明,近亲结婚的后代儿童死亡率比非近亲结婚的高出3倍,其后代遗传性疾病的发病率比非近亲结婚的高出150倍,所生婴儿的先天性残疾患病率为41.6%,体弱儿、弱智儿的发病率增加。总之,禁止近亲结婚既是自然的选择规律和优生学的客观要求,又是道德观念的要求,更是家庭幸福、民族健康之必需。“亲上加亲”有百害而无一益!为了提高我国人口的素质,为了有一个健康的小宝宝,应主动遵守“禁止近亲结婚”的法律规定。